《智造法眼:制造业买卖合同质量争议扫雷指南》第11期:质量不好,什么情况能退能赔?——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”的认定。

·前言 INTRODUCTION

2026年6月5日,

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磅发布了

《买卖合同案件质量争议问答十五则》。

为制造业企业主们厘清了质量争议中,

最核心、最烧脑的15个法律问题。

这不是纸上谈兵,而是结合了审判实践和最高院裁判观点的“实战手册”。作为您身边的法律顾问,我们特根据这份权威指南,结合我们代理的真实判例,为您打造这期特辑。每一期,我们都会用一个“故事”来还原风险,再用专业法律知识教您如何“排雷”。

  引言

货物有瑕疵,是不是就一定可以退货?答案是否定的。法律对解除合同设置了很高的门槛——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”。不是稍微有点小毛病就能退的。那什么程度的缺陷,才能让法院支持你“退货赔钱”?

......

我是小李,买了一套价值50万的针织机。卖方安装调试后,机器勉强能动。但此后半年,这台机器就像得了“绝症”,频繁故障,5个月内维修了40多次,每次修好没几天就又坏了。我彻底崩溃,要求退货。卖方却说:“机器能用,能织布,只是小毛病多,修一修就好了,不符合退货条件。”我只好起诉到法院。法官经审理认为,机器虽能使用,但其频繁的故障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,导致我无法实现购买设备来稳定生产的合同目的,最终判决支持我解除合同、退货退款。

小李的故事揭示了《问答》问题十一的核心

——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”的认定标准。

这绝不是一句空话,

而是需要满足“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”这一关键条件。那么,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判断是否达到这个标准的?

01.法律风险点&解读

  • 核心风险:混淆“一般质量瑕疵”与“根本违约”的区别,错误地主张解除合同,导致败诉。

裁判规则(《问答》问题十一):

  1. 法定解除权的条件: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一十条规定,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  2. 认定标准: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” 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,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,使得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。

  3. 常见认定为“根本违约”的情形:

    ·设备根本无法用于生产(如开机就报废)。

    ·使用性能与合同约定的产能存在巨大差距(如约定日产1万件,实际只能产1000件)。

    ·经过多次更换、维修,仍然无法解决正常使用问题(如案例中的“5个月内维修40余次”)。


02.企业主行动指南

1、作为买方:

  • 诊断严重性: 不要轻易主张解除合同,除非问题非常严重。可以先主张“修理、更换、减少价款”等补救措施。收集充分的证据(维修记录、沟通记录、第三方检测报告)来证明问题的“严重性”和“持续性”。

  • 保留证据: 每次维修都要有书面记录,写明故障时间、维修人员、维修内容、是否解决。这能证明卖方“屡修不好”的事实。

2、作为卖方:

  1. 积极履行维修义务: 收到质量投诉后,要迅速、彻底地解决问题。要保留好每次维修的记录,证明自己“已尽到合理努力”。

  2. 策略性应对: 如果问题确实严重,与其被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,不如主动提出“以旧换新”、“大幅降价”等和解方案,避免更大的商誉和金钱损失。

3、行动:

建立标准化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,规定维修记录必须保留,并定期复盘高频故障原因,从源头改进产品质量。

03.结语

在公司债务追索与股东责任穿透领域,我们团队深耕数十年,累计代理一人公司及关联公司债务纠纷、刺穿公司面纱等类型案件逾数百宗,成功帮助债权人挽回经济损失。


我们深谙“执行转追加、追加转清偿”的全链条打法,既能从合同签订阶段预埋风控条款,锁定股东连带责任,也能在债务人试图以空壳公司逃废债务时,快速启动穿透追索程序。无论您是手握判决却执行无门的债权人,还是一人公司股东想守住个人财产的合规底线,我们都能提供精准的专业方案,用扎实的经验和务实的行动,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变成落到口袋的真金白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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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9/9 9:38:24 shenlun